19日,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文件以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和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四例案件为例进行说明,或者作为此次界定正当防卫的依据。
另外,文件还附以记者对最高检孙谦副检察长的采访内容,进一步介绍了最高检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别人拿刀砍,你也可以拿刀防卫。原来认定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要看两方的伤势均等不均等,现在明确不以结果论,主要看暴力手段均等不均等。
五、只要对方表现出要行凶,不管他真实想法是什么,都可以按照行凶来防卫(针对昆山龙哥背刀砍人的细节)。

第一,医务人员完全可以在上班期间,在方便可及的地方常备一把长刀(短了可能没用,因为不知道加害方持何种长度凶器),以备不时之需,预防万一;
第三,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凶恶的患者或家属带来的威胁,医务工作者可在行凶者落败的情况下“乘胜追击”,彻底将其驱赶出医院。

如此一来,医院俨然成了金庸、古龙笔下的江湖,医者亦成了身负救死扶伤之使命、肩担江湖安宁之道义的白衣侠客!脑补一番,绝对是江湖大片的感觉!
只是有些事情就越发想不明白了:难道法律中“管制刀具”的概念就不存在了?!难道曾经有几个部委提出在医院进行安检的提议就真当放屁了?!
真不知道是文件内容容易令人的理解歧义了,还是网友划的重点跑偏了?!总感觉哪里怪怪的!各位朋友,您是怎么理解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