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不是医师也敢行医?下场只有这一个……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无论是谁,何种身份,背景和权利,在法律面前都将一视同仁,坚决处理,不留一丝颜面。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长期组织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执法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今天,许久不见的普法系列栏目——《以案释法》为您带来一则今年查处的案件,希望大家能提高自身就医安全防范意识。

  今年五月,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钦州市区某药店内的药店负责人韦某正在为一名女患者进行肌肉注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药店内侧间地板上放置有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唑林钠等一批药品和器械,还在室内发现一张临时处方和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注射用头孢唑林钠空瓶等物品。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经批准对韦某涉嫌非医师行医予以立案调查。

  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询问韦某得知,上述药品和器械是她通过微信群联系购进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经过调查还发现,韦某曾于2010年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到原钦州市卫生局处以的行政处罚。韦某自2017年初起,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但仍重新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收取患者的治疗费,且均没有开具收费票据。由于在调查中也未能找到其他证据能统计其违法所得,所以本案以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韦某作为药店负责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药店作为诊疗场所开展肌肉注射、为患者开处方等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钦州市卫生计生委责令韦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药品、器械,并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患病一定要去正规的医疗结构就诊,接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的诊疗,诊疗环境和药品、医疗器械都得不到有效的安全保证,会极大威胁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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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健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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