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怒!“艾滋病渣男故意感染大二女生”事件或触犯刑法!

  本月初,新浪微博关于“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事件引起热议。事件中的“渣男”是一位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病人,而此事之所以被曝光是因为其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过程中成功把她的下体弄破然后摘掉避孕套,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据称他已经不是第一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而达到传播艾滋病的目的。此次在社交平台上引起公愤,更有网友称“这根本就是在犯罪”。

  网友的热议使得艾滋病一度成为热门话题,同时也让人们开始重新了解艾滋病、重视艾滋病,知道了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

  12月1日是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国艾滋病疫情防治工作进展。我国艾滋病经血传播已基本阻断,母婴传播也处于历史最低水平。性传播是当下的主要传播途径,2017年报告的感染者中,69.6%通过异性性传播感染,25.5%为男男同性性行为传播。

  首先,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是最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手段。卖淫、嫖娼、吸毒等活动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随着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多性伴且没有保护的性行为的增多,可极大地增加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树立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策。

  其次,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减少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目前为止,坚持在每次发生性行为时全程、正确地使用安全套仍然是预防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最有效的方法。高质量的安全套完全可以阻止艾滋病病毒的穿透,目前已有的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也支持这一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

  此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相关律师表示:“从刑事的层面讲,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按照传播性病罪论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说致人重伤的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首先要理性对待。当发现自己被感染艾滋病,应先去当地的疾控中心检查,然后向政府和社会上防治艾滋病的公益小组寻求帮助,针对情况对病情进行控制和治疗;其次,要收集一些被侵犯的证据,然后报警,寻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艾滋病病毒(HIV)虽然感染性强,但接触后如果进行了有效阻断,很大程度上是能够阻止HIV感染的。在接触病毒到发生感染的这段期间,有一个预防感染的时间点。在此期间,可以采用药物大幅度降低HIV感染概率,这就叫HIV暴露后预防 (PEP),江湖上称之为“后悔药”。

  首先,发生HIV暴露后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由医生判断暴露风险,决定是否需要吃药,并检测既往有无感染HIV、乙肝等,评判身体状况。PEP只适用于HIV阴性人群,服药最好在暴露发生后的2小时内,尽量不超过72小时,使用3个有效的抗病毒治疗药物进行暴露预防,连续服药28天。

  而且,在服用药物3个月和6个月后,还要接受HIV检查,以确定是否感染。在我国,不是所有医院都能提供PEP药物,一般情况下,各省、地区(市)级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均可提供。如果碰到困难,也可以向省、地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

  要知道,虽然及时PEP能有效阻断HIV感染,但PEP不是百分百成功,而且成功率受到暴露时HIV病毒接触量、服药是否及时、服药坚持时间等多个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抗HIV病毒药物的种类仅仅10余种,滥用会导致HIV耐药的发生。除此之外,“后悔药”都是自费的,一个疗程约4000元,更甚的是,药物都有一些毒副反应,对身体会造成一定损害。

  还要提醒一句,千万不要随便找周围的HIV感染者借药吃,没有医师的指导,自行服用处方药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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